1981-06-02发布 1981-06-02实施[pdf格式]
一、基本规定1、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超生机,应经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2、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术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3、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经体格检查证明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