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8发布[pdf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