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16发布 2002-12-01实施
[pdf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运行前的准备、启动、运行与调节、停炉、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小于3.8MPa 。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出水压力大于O.1MPa 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电加热锅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