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7-13发布 1993-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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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遵循的法规
本标准管辖范围内的铸钢和铸铁容器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及其它有关铸钢和铸铁标准的规定,其中铸钢和铸铁容器还应遵循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 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的范围,根据铸钢和铸铁材料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2.1.1 灰铸铁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1.2.1.2 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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