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8 发布 2007-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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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 Ⅰ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要求 …………………… 2
5 维修条件 ………………… 2
6 维修技术要求 …………… 5
7 报废规定 ………………… 7
8 试验方法 ………………… 8
9 检验规则 ………………… 9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