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5-30发布 1996-10-01实施[pdf格式]
1 总则 1.0.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的设计,以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满发、经济运行。 1.0.2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范围内主蒸汽参数为27MPa、550℃(高温再热蒸汽可达565℃)及以下机组的汽水管道设计。 机、炉本体规范内的汽水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与制造厂共同协商确定。 发电厂内的热网管道和输送油、空气等介质管道的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油管道、燃气管道、氢气管道和地下直埋管道的设计。 1.0.3 本规定所引用的相关标准